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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保護與資料保密│Data Security
  參與臨床試驗的相關研究人員對受試者在整體照護過程中,應隨時注意受試者隱私,免於他人騷擾及妥善保護個人資料,確保受試者權利使其在就醫過程中受到完善保護。  
 
  隱私保護
 
決策隱私
  在試驗決策或試驗護理過程中,臨床試驗研究人員均有維護受試者隱私的義務,具有自主能力的受試者,應有權決定其個人資訊被使用範圍以及告知的時機。
   
資訊隱私
 
A. 受試者病情及健康資訊  
 
 
a. 以電腦執行受試者相關資訊的輸入或查詢作業時,不得以任何方式無故洩漏病人資料予他人。
b. 不可於公共場所討論受試者病情,進行病情告知或說明時,應注意環境的適當性。
c. 未經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以電話回覆其他親友對受試者病情的詢問。
 
 
B. 病歷資料  
 
 
a. 因研究與教學需要使用受試者或醫療照護資料庫的資料時,應提出申請並經相關單位審查後核給,所取得資料僅供該用途使用且不得擅自公開或洩漏。
b. 非因受試者醫療所需,研究人員不得任意出示病歷資料,供其他醫療人員或家屬查閱。
c. 發現非研究試驗案中授權之研究人員任意飛越病人病歷,應予以制止。
d. 當含受試者基本資料之病歷不需使用時,應依病歷廢棄處理原則,以碎紙機銷毀;廢棄醫療材料,應以粗式油性筆塗掉所有標示可辨識之受試者基本資料。
e. 診斷書、同意書應當面交予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
f. 運送受試者檢體時,應以不透明之檢體箱運送,不得暴露受試者的名子,且所有檢體均應由專人護送。
g. 受試者檢體採集後,應至於櫃台內之檢體制方專區,以櫃檯外無法查看到受試者姓名為原則。
h. 使用醫療資訊系統之後,必須先關閉有受試者或診療資料畫面才可離開。
i. 收集受試者個人病史或核對隱私性資料時,應控制合宜的音量及維持周遭環境之隱密性。
 
   
身體隱私
 
A. 臨床試驗門診應提供獨立看診空間,當受試者接受任何檢查時應將門上鎖;各診間若有相通的門,看診時段應適時上鎖,以提供隱密環境及保護受試者安全。  
B. 臨床試驗相關人員為受試者進行醫療處置或護理措施時,應以隔簾圍起作業區,用棉被或浴巾適當遮蓋暴露部位,且管制非必要的人員滯留於作業區內。  
C. 受試者運送至檢察單位途中,應注意保暖並給予適當覆蓋,以維護受試者之安全和隱私。  
D. 執行業務過程中,未取得受試著同意,不得進行非專業公開討論及拍照行為,且不得將影片、照片及討論內容呈現於社群網路、電子郵件及即時通訊系統中。  
 

  資料保密
 
蒐集與受試者診療相關資料之保護隱私
 
A. 凡為醫學研究而蒐集受試者之組織、血液或其他之檢體或受試者之個人或家族相關資 料時,應事先徵得病人簽署同意書後,使得為之。  
B. 醫學研究、病例治療成果發佈不得暴露病歷個人的基本資料或足以辨識病歷身分的資料。  
C. 案例研討或教學使用病人資料時,應隱匿受試者個人資料以及足以辨識病歷身分的資料;並且盡可能避免使用受試者之人像照片。  
D. 借閱之病歷應在適當的場所閱覽,不得暴露在公共空間;病歷傳送過程應予妥適包裝或遮蔽,不得暴露病人資料。  
E. 各類含有受試者個人資料的表單、通知單或單據,應加註「內含個人資料,請妥善處理」提醒人員注意;廢棄之紙張應先確認已經完全去除足以辨識受試者隱私之相關資料以後,使得丟棄。  
病歷與電子病歷管理或資訊交換之保護隱私
 
A. 電子病歷擬送交予其他醫療院所者,必須事先徵得受試者出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除依法令規定必須提供病歷資訊者外,所有病歷資訊不得複製交付予他人。
B. 病歷保存、銷毀、借閱、調閱等均應依病歷管理之規定確保受試者之個人資料不外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