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因研究與教學需要使用受試者或醫療照護資料庫的資料時,應提出申請並經相關單位審查後核給,所取得資料僅供該用途使用且不得擅自公開或洩漏。 |
b. |
非因受試者醫療所需,研究人員不得任意出示病歷資料,供其他醫療人員或家屬查閱。 |
c. |
發現非研究試驗案中授權之研究人員任意飛越病人病歷,應予以制止。 |
d. |
當含受試者基本資料之病歷不需使用時,應依病歷廢棄處理原則,以碎紙機銷毀;廢棄醫療材料,應以粗式油性筆塗掉所有標示可辨識之受試者基本資料。 |
e. |
診斷書、同意書應當面交予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 |
f. |
運送受試者檢體時,應以不透明之檢體箱運送,不得暴露受試者的名子,且所有檢體均應由專人護送。 |
g. |
受試者檢體採集後,應至於櫃台內之檢體制方專區,以櫃檯外無法查看到受試者姓名為原則。 |
h. |
使用醫療資訊系統之後,必須先關閉有受試者或診療資料畫面才可離開。 |
i. |
收集受試者個人病史或核對隱私性資料時,應控制合宜的音量及維持周遭環境之隱密性。 |